《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央视网 | 2025年10月11日 17:37:08
央视网 | 2025年10月11日 17:37:08
原标题:
正在加载

央视网消息(记者 陈少婷)10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

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文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洪旺,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翁新平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建立“五海一边”涉海安全执法协作机制

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文荣介绍有关情况

福建海洋经济总量连续多年突破万亿、占全省GDP比重超20%。海岸既是守护全省安全的“蓝色屏障”,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黄金动脉”。

陈文荣介绍,2024年以来,福建省开展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在乡镇船舶备案和动态监管、船舶修造主体源头管理、非法船舶处置、基础管防和部门协作、科技支撑和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条例》将经验做法予以固化,为维护海岸治安秩序提供强有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条例》聚焦齐抓共管,织密协同防控网,要求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协调机制,明确“五海一边”等涉海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聚焦海岸要素,压实主体责任链,明确“海岸”定义与适用范围,强调海域内治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聚焦重点难点,强化管理全流程,明确出海作业人员、船舶的报告及信息变更规定;聚焦法律责任,划定违法高压线,对违规修造船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船舶擅自进入禁限海域等行为,明确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省公安厅认真落实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指导沿海公安海岸部门会同海渔、海事、海警、海关缉私以及边检部门建立“五海一边”涉海安全执法协作机制,全省涉海刑事、行政案件查处数同比明显上升。

为推动《条例》尽快从“纸上条文”变为“实际行动”,确保“家喻户晓、落地见效”,省公安厅将从全覆盖宣传、精准化培训、常态化督导三个方面全力推进落实。

立足实际制定海岸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介绍有关情况

近年来,福建省在海岸治安管理地方性立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我省区位特殊,海岸线长居全国第二位,海岸治安管理任务历来艰巨繁重。”吴黎静介绍,因此,制定海岸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必须立足实际,彰显福建特色。

在立法理念上,《条例》立足福建省海洋大省定位,提出统筹发展与安全,支持和保障海洋产业,促进福建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建设“海上福建”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海岸相关活动和重点区域安全防控,将沿海民宿、网约房等经营性留宿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将事故易发多发的海岸区域划定为危险区域,对海岸举办群众聚集性活动提出安全监管要求,切实保障海上新业态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创新突破上,《条例》充分吸收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的成功经验,巩固近年来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登记、备案等治安管理工作,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提供便民服务,为全面提升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海岸治安防控体系

福建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洪旺介绍有关情况

福建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出海船舶多、海上活动贸易十分繁忙。海岸不仅是海上活动的发起点,更是组织、补给和返程的关键节点,是所有海上活动的核心枢纽。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海岸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展开制度设计。”黄洪旺表示,《条例》根据海岸治安执法主体变更、管理方式变化等新形势,明确公安机关的海岸治安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海岸治安防控体系。

《条例》建立海岸治安巡防机制,明确沿海港岙口、码头、临海景区经营者,以及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群众聚集性活动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区域,完善留宿场所监管,全面加强海岸治安重点区域、场所的管控。

《条例》明确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舶所有人)负责制,落实出海船舶和人员日常监管制度,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不得进入限制海域等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实现对出海船舶和人员的全链条管理,确保出海安全。

《条例》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源头管理,压实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船舶修造行业的监管职责;强化公安、海洋渔业、海事、海关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联动,有力打击查处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海岸治安综合治理新格局。

着力破解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翁新平介绍有关情况

“长期以来,我省沿海各地普遍存在服务于群众生产生活的乡镇船舶,这些船舶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系数较低、风险隐患较大。”翁新平介绍,在立法过程中,《条例》着力破解福建省乡镇船舶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等问题,规范乡镇船舶及相关人员的备案和动态监管,并将专项整治经验做法融入到法规中。

《条例》明确乡镇船舶所有人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乡镇船舶备案管理,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乡镇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交易等环节全程监管;明确应用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落实日常监管、实时掌握动态;明确县级政府应在出海船舶集中停泊点设船舶管理单位,配专兼职船管员及必要设备,开展管理服务;规定乡镇船舶需配定位装置、标明识别牌号,组织出海人员驾驶操作等能力培训;明确乡镇船舶管理中违反“出海作业人员、船舶识别牌号使用、定位装置使用、用途区域及建造改造拆解交易”五类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处罚。《条例》规范乡镇船舶全过程管理,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加快“海上福建”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据了解,自2024年4月以来,福建在全国率先部署开展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对符合条件的10.6万艘乡镇船舶进行规范纳管,建成242个沿海船舶管理单位,组建配备了2927人的船管员队伍,并依托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对乡镇船舶开展“人防+技防”监管和服务,海上船舶管理实现系统性重塑,海上安全形势呈现积极变化,海上生产秩序更加安定稳定。

编辑:庄媛媛 责任编辑:
点击收起全文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
返回顶部